臺灣布政司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848~1848
長:52 x 寬:37 (cm)
彰字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五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章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用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給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冊改請嗣後州縣干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毎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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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050010045
本物件為西元1848年(道光28年)2月,布字11185號右給彰化縣業戶林相俊和林天河之契尾,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簡乾鍾,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位於頂橋仔頭庄賣與揀東保業戶林相俊和林天河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949兩,納稅銀28兩4錢7分。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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